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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5.公示。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通过两次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不再参加复核。

  8.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三、不断扩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1.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网吧”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利用重要纪念性节日和寒暑假等时机,通过开展“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行联合治理。推动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加强对社会文化环境的日常监管,进行有效治理。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发挥工作场所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贴近青少年的优势,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村)”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问题。

  2.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激励体系。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其他部门也要把“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对“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

  3.增强“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着力培育“青少年维权岗”品牌,通过为青少年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及时发现和总结“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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