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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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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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 一般贸易
| 0715
| 进料非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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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 1110
| 对台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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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4
| 保区进料成品
| 1741
| 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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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5
| 保区来料成品
| 1831
| 外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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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4
| 保区进料料件
| 2215
| 三资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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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
| 保区来料料件
| 4039
| 对台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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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 进料对口
| 4019
| 边境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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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5种)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购付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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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5
| 来料料件内销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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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5
| 来料成品减免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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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 加工贸易设备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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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6
| 加工设备内销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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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4
| 进料深加工
| 除需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后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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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 低值辅料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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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 来料边角料内销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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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 保税仓库货物
| 按《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规定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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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 国轮油物料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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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保税间货物
| 需审查合同、发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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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保税工厂
| 需审查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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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 保税区仓储转口
| 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66号)规定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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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修理物品
| 需审查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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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 出料加工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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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租赁不满一年
| 需审查租赁合同,对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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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 租赁贸易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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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 租赁征税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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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 寄售代销
| 需审查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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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合资合作设备
| 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查:1、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可凭报关单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需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2、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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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 外资设备物品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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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 货样广告品A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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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 货样广告品B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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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 援助物资
| 需审查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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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 捐赠物资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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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
| 退运货物
| 需审查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后办理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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