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赔款划拨办法,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赔款扣划的相应内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贷款损失,保险公司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六)继续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为便利农村融资和促进农业产业链条融合发展, 目前各地出现了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类农村市场经济主体,因共同利益关系而参与的信用共同体,成为特殊的新型农村经济单元。
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共同倡导或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共同体,引导发挥信用共同体的联合增信功能,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涉农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在农村信用共同体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市场导向和商业原则,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方合作机制。鼓励把农村信用共同体作为涉农信贷和涉农保险发展的基础和载体,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探索双方、多方合作的有效形式。对于基础扎实、运作良好的农村信用共同体的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可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保险费率等各方面给予优惠。
三、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风险管控
(一)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自身业务特点, 自主选择恰当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合作需要,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形成系统上下条线清晰、穿透力强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重点加强在产品开发、人才培训、IT系统建设、信息共享、业务纠纷处理、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合作,逐步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
(二)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业务的风险监测与联合监管。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建立促进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发展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合作的帮助和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告、推广合作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扩大合作成效。
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严密跟踪监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业务合作的风险,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