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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二)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的安全。
  (三)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借款人为贷款的抵押财产,特别是经营的农业项目投保财产保险,鼓励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参保人身保险, 以增强借款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农村借款人的参保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在确认参保类别和参保比例后确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条件。原则上,预期保险赔偿额占贷款额度的比例越高,贷款抵押担保要求应当越低,贷款利率也越优惠。其中,对抵押物已进行投保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发放贷款:对保险受益人设定为银行的,要适当降低抵押担保要求,实行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扩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为质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列为可质押物,并探索扩大可质押的保单范围,尝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保单以及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其中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其保险期限一般应超过两年且缴费已满两年。合理确定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保单质押贷款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保单净现金退保金的75%,具体质押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保单质押期间,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单合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保单质押贷款操作办法。要合理解决保险赔偿金与实际贷款损失数额的差额问题,赔偿金多余情况下应及时向受益人返还多余部分;赔偿金不足时应适当处置贷款抵(质)押物或由其他担保人代偿。
  (五)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银行贷款所致贷款银行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开办初期,可以与抵押 (担保)贷款相结合,针对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证保险推广至涉农企业以及农户,促进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各保险公司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涉农贷款类别或贷款主体设计相应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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