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10年6月1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