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完善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专员办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每3年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应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信息等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通过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对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不按规定报备、明显压价竞争、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设立或合并两年内应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专员办未按要求完成3年轮查一遍任务的,要专题报告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列出详细检查计划,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专员办应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建立重点企业年报分析制度,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执业质量较差、分所管理不规范的,财政部可组织分所所在地专员办配合监督总所的专员办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加大检查力度。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曝光力度。对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从严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恶劣、多次违规的要予以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资格。对违规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管理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要建立规范的案件审理和听证制度,处理处罚必须经过独立审理、专家论证程序,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确保处理处罚公正、公平、合法。要通过公告、召开监督大会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和曝光力度,树立监督权威,扩大社会影响。
(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分析评价和分类监督制度。要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督中掌握的信息,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综合考虑业务承接、审计收费、分所管理、企业文化、管理团队、人才建设等因素,在重点评价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风险导向审计的控制和实施、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应对、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恰当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参数与权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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