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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直销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直销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办字[2009]136号 2009年10月21日)


安徽、广西、贵州、云南及浙江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同意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直销业务的批复》(商资批[2009]186号)转去。商务部已同意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扩大直销区域,在安徽、广西、贵州、云南等四省(区)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在经核准区/县从事直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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