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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通知
(卫医政发〔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科、骨内科中的5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和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电生理检查科(室)、药学部、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设骨肿瘤科的,必须设放疗科。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开展关节置换手术的,应当设有百级层流手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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