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艺函〔201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央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落实胡锦涛同志加强对艺术产品创作生产引导的讲话精神,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文化精品,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研究决定,文化部将继续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和资助舞台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2009-201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将继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申报作品包括大型作品与小型作品。
小型作品指戏曲小戏(非折子戏),话剧独幕剧(非小品),小歌剧、小音乐剧、小舞剧(非节目)等。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艺术门类照此原则办理。
2. 申报作品题材不限。
3. 首演时间与演出场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演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后,歌剧、昆曲累计演出场次50场(含)以上,其它作品100场(含)以上。2009年以来新创作的特别优秀作品暂不受场次限制,但此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入选作品的10%。
4. 首演日期、演出收入和演出场次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核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二、申报程序及数量:
1. 本次申报面向全国各类所有制艺术院团,鼓励民营艺术院团、转企改制艺术院团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艺术院团申报。
2.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其它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以及民营、转制艺术院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4台,可含有小型作品;
3. 部队、武警系统艺术团体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6台,可含有小型作品;
4.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每院(团)可申报作品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5.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艺术团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每院(团)可申报作品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6. 申报均请排出先后顺序。
三、申报材料: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2. 创作演出单位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特别要说明剧目进一步修改加工的主要思路;
3. 申报作品激光视盘2份,彩色剧照(电子版)3-4张;
4. 戏剧类作品提供剧本2份,其它作品提供整体构思文字说明2份。
四、报送时间与地点
1. 申报日期:截止2010年11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2. 申报地点:文化部艺术司艺术研究处(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1768(9)
联 系 人:周汉萍、王 蒙
参加申报的院团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文化行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
剧目名称
艺术品种
演出单位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剧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和艺术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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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创意:本剧目创作的主要艺术追求和艺术特色、社会意义;首演时间、截止目前(2010年10月31日)的演出场次、演出收入和观众人数;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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