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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九、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0月26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7190

74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460

66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490

67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650

48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8500

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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