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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6号)
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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