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各类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应向县级或以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年报表。同时,中央企业要将本单位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合并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由该企业或集团报送《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19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粮食局),但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由省级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报表数据必须相符。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
(四)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修订情况
1.根据新实施的《大米》国家标准(GB 1354-2009),结合实际执行情况,按照优质大米和普通大米分类,其中普通大米以一、二、三、四级分别统计,“大米合计”中增设了“粳米”和“二次再加工大米”指标,以修正实际大米产量重复计算的数据;
2.对食用油加工产能,增加了“油菜籽处理能力”、“菜籽油精炼能力”及“小包装油脂罐装能力”指标,合计中“小包装食用油指标”;
3.增加了部分副产品指标,如“小麦麸皮、豆粕、菜籽粕、花生粕”等;
4.针对油菜籽、大豆政策性托市收购企业,为便于掌握情况,企业属性中增设了“托市收购”标识;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增加了“饲料企业”;
6.从业人员数中“在岗职工”中增加了“经营管理人员”指标。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业企业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11年2月28日前,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各省级粮食局及央企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汇总表见附件2)。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跟踪联系企业,在2011年7月15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