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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2.安全评估记分表(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本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的分值扣完为止),对评估中不涉及的评估项目不扣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安全(15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场所物防技防设施、营业场所周边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物防设施(8分)
  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安装具有防弹、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屏障和入侵探测装置等)的扣 0.5分;
  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4.场所外有围墙但未安装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或联动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
  6.现金出纳柜台未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楼面承重等原因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建筑方式的除外),柜台高度低于 800mm、宽度小于500mm的扣3分;
  7.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的扣5分;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安装形式不符合标准或长、宽、高、面积及其上部封顶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
  9.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或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0.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
  11.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
  12.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0.5分。
  (二)技防设施(7分)
  1.监控设备
  (1)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扣1分;
  (2)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的扣3分;
  (3)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不能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活动情况的扣1分;
  (4)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
  (5)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分辨出入大门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
  (6)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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