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罚分明,促进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要坚决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评估责任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一律实行倒查,追究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第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