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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在认真总结首轮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公通字[2006]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安全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评估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客观评估。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安民警、银监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卫干部深入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确把握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内涵,切实提高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认真领会评估检查工作的内容实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深入一线实地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打“人情分”,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使开展安全评估的过程真正成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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