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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08号--关于批准对板城烧锅酒、象山白鹅、寿山石、扳倒井酒、盐源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 高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级

酒精度/(%vol)

41-56

总酸(以乙酸计)/(g/L)≥

0.40

0.4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00

1.50

己酸乙酯/(g/L)

1.20-2.80

0.60-2.50

固形物/(g/L)≤

0.40

a酒精度41%vol-49%vol的酒,固形物可小于或等于0.50 g/L。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附件2:
  象山白鹅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浙东白鹅。
  (二)饲养管理技术。
  1. 种雏:种雏来自于象山境内规定的一、二级种鹅场。
  2. 育雏:
  (1)饲养密度:1至5日龄每平方饲养20至25只,6至10日龄15至20只,11至15日龄12至15只,16至20日龄8至12只,21至28日龄6至8只。
  (2)放牧管理:10日龄后雏鹅可选择晴暖天气进行适度放牧,放牧3日后可逐渐自由放水。
  (3)饲养环境:要求放养水源水质清洁卫生,水面面积1亩以上,每亩放养<1500只。
  3. 育成:育成期间必须放牧,每天放牧不少于4小时。
  4. 育肥:60日龄左右开始育肥,育肥时间10至14日,育肥期舍饲。
  5. 屠宰要求:屠宰日龄60至70日龄,屠宰体重≥3.5kg。
  6.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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