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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9〕8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规范会员单位在本所市场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会员单位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2009年5月14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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