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说明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资的方式,如用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如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资产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比例。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要说明各主要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要说明前五名股东的持股比例等。
2、投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分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
3、投资参股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包括附件)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认购股数(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投资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等)、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的安排、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未来重大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投资合同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投资行为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应说明成交价格的制定依据;若成交价格与资产或股权帐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