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4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7]16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指引所述重大合同系指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本所修订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现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