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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平板纸张整理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平板纸张整理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14日 署办函[2010]502号)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申请确认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平板纸张整理设备系统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函》(福关税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胶印新闻纸”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08]507号)。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平板纸张整理设备系统一套。
  经了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第二十二类第(六)项第8条所列“造纸机”是指把经过打浆、调制后符合抄造纸要求的纸浆抄制成纸的机器,即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不包括纸张的整理设备。在纸张抄造过程中,抄造机器必须配套使用相关的整理设备(如复卷机、压光机等)以完成整个造纸过程。虽然复卷机、压光机等整理设备通常会与抄造机器同时进口,但《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第二十二类第(六)项第8条已明确将复卷机、压光机排除。综上所述,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不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范围内商品,目前《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所列“造纸机”的对应税号有误,不应包括税号843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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