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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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