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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财政部令
(第6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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