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国际商务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国际商务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培养过程能够反映国际商务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3. 充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附件1-5: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金融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或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2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10人)。
2. 保险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保险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保险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保险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保险行业和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保险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保险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保险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保险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保险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保险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保险行业和实务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保险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保险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与保险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
3. 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附件1-6: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财政学或会计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资产评估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资产评估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评估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资产评估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资产评估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资产评估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50%以上的资产评估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 有足够数量的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资产评估实际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资产评估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资产评估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评估行业组织和评估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强调案例教学,采用模块式课程体系,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
3.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培养,共同指导、培养研究生。
附件1-7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法学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至少有1个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 法律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
2. 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 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作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
1. 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具备专用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
2. 50%以上的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 有足够数量的法律硕士专业图书资料。
4. 能为法律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
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专业指导和措施保障。
五、培养模式
1. 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会同相关政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 课程设置、教学组织要切实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
3. 采用讲授、案例分析、研讨、模拟、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切实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附件1-8: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社会学或社会保障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硕士学位授权;同时,具有完整的培养社会工作本科生经验,至少有3届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或管理学等相关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社会学或社会保障学科领域有较丰富的面向实践的研究成果。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结构合理、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队伍,其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训练背景的教师、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50%以上。
2. 社会工作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每门须配备2名以上授课教师,其中,教师队伍中具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或督导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50%。
3.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实际部门的资深社会工作者做兼职教师。
4. 有多名专业教师与社会服务部门或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队伍。
三、教学条件
1. 能够按照《全日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系统开设课程。
2. 拥有现代化教学设备、较好的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环境;有供社会工作硕士教学使用的专用教室;拥有足够数量的与社会工作硕士培养相关的专业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系统和教学资源;能为社会工作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以及使用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
1. 建有多功能的社会工作实验室,其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 有固定的、足够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
3. 与相关实践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培养模式
1. 注重实践教学。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聘请来自实际部门的社会工作者为学生上课或开设讲座的教学制度,保障学生的实务技能训练。
2. 学校教师与资深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对学生的专业实习进行有效督导。
3. 有合作培养社会工作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实行双导师制,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社会服务与管理部门的资深社会工作者参加。
附件1-9: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等学科门类下有一定数量的一级或二级支撑与相关学科点,并设有治安学、侦查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与技术、安全防范技术与工程、网络保卫执法技术、交通安全执法技术、警务战术与指挥等公安学科专业方向,面向警务实战领域开展了各领域的研究项目或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攻关课题,已有众多的研究成果应用于警务实战。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安学科专业(方向)本科生和研究生,至少有4届以上本科毕业生和2届硕士生毕业并已授予学位,经授权开展过国内外中高级警官培训工作。
二、师资条件
1. 具有一支知识、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并能切实保证警务硕士培养质量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 聘有警务实战部门不同警种和层次的警务专家、兼职教师比例不低于20%。
3. 每门警务硕士专业核心课程和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3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80%,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20%。
4. 警务硕士专业核心课程和方向课程的任课老师应具有警务实践工作经验,能胜任警务专业课程理论、方法、技能的传授。
三、教学条件
1. 在课程与培养环节设计上,能根据有关警种和综合警务工作的要求,在定位、规格、理论职称、技术支持、课程体系与环节关系上都能有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标准、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的保障。
2. 本科相应专业的核心课程曾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精品课程,有省部级以上的教改项目支撑,能开设相应的核心课程、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教学中能运用案例、实训、实践教学等方法形成公安特色,便于示范推广。
3. 有符合警务硕士工作的教材建设,有关的学科专业教材曾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精品教材,有配套的教辅材料。
4. 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图书资料和电子检索资料,建设有相应的数字文献系统,在学习过程中可按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入公安网调阅学习资料。
5. 具有符合警务工作实际需求的人才培养教学示范中心、场馆设施、训练装备等支撑性基础条件,建有现代化的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环境。
6. 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教学、实训与社会实践、科研评价体系。
四、实践条件
与警务实战部门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建有一定数量的警务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应能切实满足特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实战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官。能根据警务工作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和改革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培养模式
培养模式能突出公安职业特色,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应用型高层次公安专业人才。能够由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联合培养,培养标准,规格上能符合公安业务综合素质的要求。能以职业精神、专业能力和基本技能教育为核心,形成突出警察职业能力的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附件1-10: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教育学、心理学、公共管理3个一级学科下,有对应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作为支撑学科,其中至少有1个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教育管理专业方向须有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教育专业方向须有课程与教学论硕士学位授权点,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方向须有教育技术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方向须有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或应用心理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小学教育专业方向须有课程与教学论硕士学位授权点和3届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并有与基础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权。同时,近五年有不少于5项基础教育或教师教育领域的重要科研项目和不少于10项相关研究成果。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并能切实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来自基础教育一线的高级职称教师人数不少于20%。
2. 每门教育硕士学位课程及必修课程须配备两名及以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教授占任课教师比例不少于30%。
3. 教育硕士学位课程及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基础教育教学或科研实践经验的比例不少于40%。
三、教学条件
1. 有满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的专用教室、实验室、微格教室、案例讨论室等。
2. 有较为丰富的教育硕士专业图书资料。
3. 有便捷使用校园网络和信息资源等条件。
四、实践条件
1. 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在地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服务基础教育业绩突出。
2. 与中小学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3. 有一定数量且长期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或专业实践场所,能够充分满足每一个教育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要求。
五、培养模式
以实践为导向,能够提供较完备的培养方案。能针对不同类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相应的培养模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培养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促进,确保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附件1-11:
申请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体育学一级学科下,至少有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同时,具有体育学本科专业。
二、师资条件
1. 体育硕士专业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高级教练员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并具有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
2. 体育硕士专业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体育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实际部门的体育工作者作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
1. 须提供较完备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2. 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3. 50%以上的专业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4.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图书资料。
5. 有使用校园网和计算机的条件。
四、实践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