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使用及查询本辖区或本单位数据权限。
三、数据字典维护与编码原则
(一)数据字典维护
卫生部发布的统计分类标准由部级系统管理员维护,地方统计分类标准由省级系统管理员维护。
1、行政区划代码(6位):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及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编码为依据,部级直报平台将不定期转发行政区划及其代码变动信息。
为保证系统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所有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变更代码应在当年3月份完成。
2、街道/乡镇代码(3位):
街道/乡镇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统一提供街道/乡镇名及标准代码。街道/乡镇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变更代码应在当年3月份完成。
(二)编码原则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22位):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管理的依据。单位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向县级卫生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报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各地区自定义的组织机构代码(以PDY开头)不得重复使用。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直报卫生机构调查表的依据。县级卫生局要及时审核辖区内所有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变更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应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并报地级卫生局核准。
新增医疗卫生机构须向县级卫生局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政、工商、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证书。县(区、县级市)录入申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第一项“基本情况”),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书。
2、所在科室代码:
业务科室代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科目》代码,要求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中医机构填写4位代码,其他医疗机构填写前两位代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科室代码》;卫生监督所(中心)业务科室填写《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科室代码》;其他卫生机构业务科室代码统一为69。
所有卫生机构管理科室填写《卫生机构管理科室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