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此外,对灾后重建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要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对口支援。
  (六)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在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相关高校及高校所在地给予适当资助。中央财政安排后续资助经费时对接收较为集中的省份给予倾斜。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中央财政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教师计划时,考虑灾区因素向甘肃适当倾斜。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1)将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灾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灾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甘肃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灾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需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地方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灾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