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如发生展期,先按照违约进行处理,再作为一笔新签的远期合约进行处理。
五、其他
(一)对客户“结汇”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对客户“售汇”指客户从银行买入外汇。
自身“结汇”指银行将本行外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不良资产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本币形态;自身“售汇”指银行将本行本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外币形态。
“买入”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卖出”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
(二)全部项目在交易订立日(即:交易日,T+0)时点计入头寸报表。
(三)“即期”交易包括T+0、T+1、T+2的交易,“远期”交易指T+3(含)以上的交易。
(四)银行办理的各类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不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和收付实现制头寸的各项目,仅作为头寸报表的附加项统计。
(五)银行应按照每笔交易的外币金额统计,不得使用交易的人民币金额折算美元。各种外币均折合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银行将非美元折算美元时,应使用实时交易汇率。对于使用实时交易汇率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每日价格的选取方式由各银行总行自行确定。
(六)头寸报表中的“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仅是计算项目,不作为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对象。
(七)“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的统计项中,“结汇/买入”和“售汇/卖出”分别指掉期交易近端或远端的履约外汇金额。
(八)“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的统计项中,“结汇/买入”和“售汇/卖出”分别指掉期交易近端或远端的未履约外汇金额。
附件3:
废止文件目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第
三条。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结售汇头寸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0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