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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甲方高校公章:    乙方高校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培养高校):
  乙方(定向高校):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的要求,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回到乙方工作,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直接转交乙方,由乙方及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转交丙方。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学习期间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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