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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6、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调查单位进行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小类类别和代码填写。一个企业属于哪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7、登记注册类型(07):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代码以外的任何字符。
  8、主要民用航空产品名称: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名称。
  9、企业境外投资情况(10):填报本单位对外投资国别、金额情况。
  10、企业利用外资情况(11):填报本单位利用外资国别、金额情况。
  11、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单位(12):填报审批许可证机关名称。

  (二)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
  1.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
  2.交付订单:是指报告期交付的全部有效合同订单,其中:本年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3.累计交付数量:是指该产品自首次交付起至报告期止所有有效合同订单数量,即民用飞机累计交付架数、发动机整机个数。

  (三)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
  1.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
  2.新增订单合同:是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全部合同订单,包括确认订单和意向订单,其中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3.储备订单合同:是指报告期末尚未交付的全部合同订单,包括确认订单和意向订单,其中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四)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转包生产:转包业务是航空制造业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严格按照外国公司的图纸、工艺、质量及交付进度要求,由中国的航空制造企业为外国公司生产飞机和航空发动机等零部件或有关设备的工业生产行为,其包括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零部件和航空地面设备等,在中国属于“加工贸易”范畴。

  (五)生产、销售总值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01):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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