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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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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本季止交付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本季止新增确认订单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本季止储备确认订单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表  号:工信航空定3 表

20  年  季

制表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法人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62号

企业详细名称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交付金额

 

新增订单金额

 

储备订单金额

 

本季止累计

上年同期止累计

本季止累计

上年同期

止累计

本季止累计

上年同期止累计

民用飞机零部件

 

 

 

 

 

 

民用发动机零部件

 

 

 

 

 

 

其他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管理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分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重点民用航空产品生产企业。



  3、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1、法人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
  (3)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2、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使用规范的汉字。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4、 单位详细地址(04):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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