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计范围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渠道及制度建设,及时向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贯彻《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08]62号),布置做好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2010年定期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按照选取上年民用航空工业产品收入排序前20家的原则,相对于2009年统计名单,调入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调出安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公司。由于武汉航达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南京机械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调入武汉航达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出南京机械液压工程研究中心(单位名单附后,以下称重点企业)。重点企业要在做好年度报表基础上,按要求做好定期报表报送工作。
三、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按照“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的数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公司内统计单位数据;审核后集中上报。
四、填报报表要严格执行《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别注意统计范围中对民用航空器的界定。各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
五、年度报表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于2010 年4月30日前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各单位报表和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六、重点企业除按年度报表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外,还应按定期报表要求,于2010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每月10日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报送1~2月、1~5月、1~8月和1~11月生产经营情况。
七、有关报表和上报要求请登录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网站行业数据处理栏目(http://www.cic.gov.cn/)查询、下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业务责任单位。有关统计业务问题,可向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咨询。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88581252 或68912082
附件: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
(三)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
(四)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五)生产、销售总值
(六)主要经济指标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 说 明
(一)统计目的
为准确、及时了解中国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的科研、生产及经济运行情况,有效地实施行业管理,为各级领导、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从事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零部件、地面设备、随机工具等研发、制造和修理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和全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研发活动情况按工业企业表式上报。
民用航空器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民用直升机和无人机(固定翼和旋翼)、民用特种飞行器(包括地效飞机、水上飞机、飞艇)等。
(三)统计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
3.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
4.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5.生产、销售总值
6.主要经济指标
(四)汇总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的数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集团内统计单位数据,审核后集中上报。
2、年报上报时间:各单位应于3月30日前将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各单位报表和汇总表报送至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3、定期报表上报时间:各单位于季后10日前将报表报送至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市第8184号信箱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单位: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统计核算处
联 系 人:詹 卉
联系电话:010-68912003
传 真:010-68911695
E-mail:cicdata@sastind.gov.cn
(五)本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8】62号文件)审核批准。
(六)本报表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
码
|
工信航空年1表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从事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零部件、地面设备、随机工具等研发、制造和修理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和全部事业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从事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零部件、地面设备、随机工具等研发、制造和修理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和全部事业单位。
| 3月30日前
(二级汇总单位4月20日前)
电子邮件
| 8
|
工信航空年2表
| 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9
|
工信航空年3表
| 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
|
工信航空年4表
| 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
|
工信航空年5表
| 生产、销售总值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
|
工信航空年6表
| 主要经济指标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
|
工信航空定1表
|
生产、销售总值
| 季报
| 同上
| 重点民用航空产品生产企业
| 3月、6月、9月和12月10日前电子邮件
| 15
|
工信航空定2表
|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 季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6
|
工信航空定3表
| 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 季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