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八、录取名次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录取奖励前8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8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录取奖励前8名;8名至10名的,录取奖励前6名;6名至7名的,录取奖励前3名;6名(不含6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并列名次的录取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须空出。

  (三)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附件2)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各项目预赛前30天截止报名,具体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决赛报名:对决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进行确认,同时报代表团、运动队官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预、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于2011年10月13日报到,2011年10月26日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编内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但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组委会须按照统一安排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各项目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期间组委会须提供技术官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一、运动队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