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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2、运动员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09年度注册期内(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2009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按照交流协议条款,如果明确规定返回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代表资格属于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暨运动员代表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5、2009年度注册期内已经注册的运动员,2011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不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2010和2011年度注册期内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7、符合参赛条件的解放军运动员可以且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或征集入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件1)和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参加单位依据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8、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双重注册,代表其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一式两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名单;各参加单位依据该名单和运动员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只能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9、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须在2011年度注册期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明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但不需变更注册到具体的城市或区。

  10、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六)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或备战2012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各项目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12年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等重大国际比赛,则各项目国家队须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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