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委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09]96号)即行废止。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训练的积极性,促进后备人才培养,推动城市体育事业可持续性发展,更好地为备战奥运会服务。运动会要本着节俭办赛、廉洁办赛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10月16日至2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各参加单位最多可以报名参加16个大项(含16个大项);每个大项的报名参加单位不足6个(不含6个)的将取消设项。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太原市、大同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南京市、连云港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合肥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德阳市、贵阳市、遵义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市东丽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奉贤区、重庆市渝北区。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参加办法将根据其意愿另定。
(三)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大项或12名运动员获得城运会决赛参赛资格,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健康。
(三)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四)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