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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本单位、行业持续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2)工作创新。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优化机制、拓展领域,为“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协调,成绩突出。
  (3)服务有效。有先进的性别意识,在“巾帼建功”活动创建中,为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宣传妇女典型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成绩显著。
  (三)“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符合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事迹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显著,更具典型性、示范性和先进性。原则上推荐本次评选的先进典型。曾经评选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事迹特别突出也可推荐(占用一个新名额)。
  五、时间安排
  1. 2010年10月15日-12月31日各省推荐申报。
  2.2011年1月1日-15日收集整理申报材料。
  3.2011年1月15日-25日组织开展“双十佳”评审。
  4.2011年2月1日前对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公示。
  5. 2011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1.推荐工作。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和先进工作者(同一单位或个人应避免由妇联和系统双重推荐上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和推荐表,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
  2.“十佳”推荐。各省区市可推荐1个全国巾帼文明岗和1名巾帼建功标兵作为“十佳”候选对象;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只可推荐一个奖项,即推荐1个岗组或1名标兵作为“十佳”候选对象。请填写“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材料力求特色鲜明,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生动。
  3.申报要求。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自申报之日起,要将本岗组自然情况、创建目标、申报情况、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申报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的个人情况和监督电话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自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为全国级荣誉称号。各单位可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材料报送。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申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提出意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表1份和推荐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申报表和重点典型材料。
  七、联系方式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城市处
  联系人:马越男 吕最善
  电 话:010-6510320765103205(传真)
  E-mail:chsh8278@sina.com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邮 编:100730
  附件: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3.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4.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5.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6.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7.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申报情况统计表
  8.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申报情况统计表

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

  附件1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  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巾帼

文明岗

巾帼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者

中直机关工委

12

3

3

国家机关工委

12

3

3

全国总工会

6

2

1

共青团中央

5

2

1

全国妇联

5

2

1

全国工商联

6

2

1

教育部

10

3

2

科技部

5

1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国防科工委)

17

2

2

公安部

10

3

2

民政部

8

2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

2

2

交通运输部

12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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