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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平海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平海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8年10月17日 发改能源〔2008〕2610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平海电厂一期工程(2x1000MW)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能〔2008〕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广东省社会和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优化广东省电源结构,核准广东省平海电厂新建工程。

  二、本工程建设2台100万千瓦国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和脱硝装置。

  三、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电厂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水源取自大亚湾,工程所需淡水通过海水淡化装置获得。

  四、新建7万吨级卸煤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巧万吨级散货船设计)1个,长度310米,近期设计年通过能力665万吨;3千吨级重件泊位1个,长度138米。

  五、电厂投产后,年需燃煤约470万吨,燃用印尼煤和内蒙古准格尔煤,燃煤经海路运至电厂专用卸煤码头。电厂所排灰渣要综合利用,新建响水山塘灰场要满足电厂贮灰要求。

  六、本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器和烟气连续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电厂各项排放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

  七、本工程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八、本工程动态投资85亿元。项目资本金为17亿元,约占动态投资的20 %,由广东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投资竞业有限公司分别按45%、40%和15%的比例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68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解决。

  本工程由上述投资方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电厂的建设、经营管理和贷款本息的偿还。

  九、项目单位要在工程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电厂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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