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做质量监督工作,首先要搞好自身队伍的建设。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的条件有3个,包括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面的要求,其中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构要以专业人员为主,其他非专业人员必须控制在25%以内,这是人员编制方面的基本要求,要克服困难落实好。部令第十三条规定了监督人员具备的4个条件,第十四条则是一项创新的规定,即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比如地铁工程专业性很强,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这条规定就为我们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在2007年制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部令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提升了法律层次,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按照部令要求,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5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省实际尽快提出贯彻实施部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要加强宣贯,组织多层次的学习、培训,开展专题研讨与经验交流,使我们质量监督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能充分学习领会部令的精神和内容。要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部令的关注和了解。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部令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贯彻实施部令的各项工作。
(二)着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做好监督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至关重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监督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实效。要按照部令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监督队伍基本素质。要搞好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要规范和加强监督责任的落实,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