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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吴慧娟司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三)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部令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一是监督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是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是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比如钢筋、混凝土等;五是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是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是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部令还规定了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6项程序:一是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是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是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是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每个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和程序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在此,要特别强调以下两点:

  一是关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部令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首先要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有些同志认为不必再进行监督,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质量监督是一种执法活动,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不应存在执法盲区。建设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一种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质量监督机构绝不能放任、纵容这种行为。因此,我们在日常抽查中,不能将范围仅仅局限在已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而应是监管区域内所有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一旦发现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关于竣工验收的监督。在规定以抽查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部令还要求对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到位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情况,并抽查有关质量验收资料,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有关单位在重要环节的质量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监督形式,主要是为了督促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弥补抽查方式的不足。因此,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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