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但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部令第一条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第三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这遵循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以委托”的规定,同时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定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非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当然,地方法规也可以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如《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应该说,2009年初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也为监督机构的“正名”提供了一个有利契机,大部分监督机构由此被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向明确其执法属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已有少数监督机构实现了参公管理,从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趋势看,这是监督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部令规定了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这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体现。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
对工程的抽查类似于交警执法,是指在一定时间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监督人员不可能对工程的各个方面全面检查,只能通过抽查部分环节,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其自觉履行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