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求高。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60%要通过建筑活动转化为社会财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重要的是,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是问题多。客观地说,当前的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虽然目前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已经基本得到遏制,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但是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工程质量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政级别城市等方面存在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别和城乡差别。根据去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人均GDP小于20000元地区所有检查项的不符合率是人均GDP大于40000元地区的1.6倍,而县级城市的不符合率是直辖市的6.7倍。
新的形势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2003年,我部发布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但《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