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矿务局应组织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监测的技术业务知识。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爆破工(放炮员),采掘班级长及机电工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装置”的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十章 技术资料
第六十条 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7.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六十一条 安全监测机构必须绘制“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保存,每季度报局通风处。
第六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同时协助通风技术人员对矿井安全状况进行分析。
第六十三条 各矿每月矿长、总工程师和局通风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矿务局通风处每季向省局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季报表。各省局每年1月向煤炭工业通风处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年报表。
第十一章 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六十四条 各矿必须根据“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中的安全监测一项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结果报局通风处。各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结果报煤炭工业部。
第六十五条 传感器和便携式仪器的装备率和使用率按下式计算:
装备率=在籍台数÷根据本规定装台数×100%
装备率应不低于100%。
使用率=使用台数÷在籍台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