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校准气样的配制
第四十九条 各省局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安全仪表计量检定站、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校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瓦斯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第五十条 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第五十一条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第八章 配 件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每一矿井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备用量应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第五十三条 各局通风处应建立“装置”的备件专库,统一组织订货、分发。
第五十四条 装备正常维修及备件配置费用由成本列支。
第九章 组织机构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装备正常通风处负责全局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应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并应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测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1.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4-5个配1人;
2.中心站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测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值班员至少4人;
3.维修人员(除便携式仪器以外)按3-5人配备;
4.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
5.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测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矿务局、省局、有关煤炭院校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