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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第四十三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瓦斯警报矿灯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第四十四条 矿务局通风处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定站,负责各矿“装置”的大修、性能检验、计量检定、元器件的检验及老筛选、备件管理、配置校准气样等工作,并对各矿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五条 产品到货后,局(矿)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进口的“装置”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应在索赔期内出索赔。
  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六章 “装置”的报废

  第四十六条 “装置”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生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 “装置”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局、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通风、机电及财物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1.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局、矿领导审批,报省局备,其中监控系统需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2.凡提折旧在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提前报废的,可按本条1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待报废的设备在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设备,应办理报废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备件及元器件等,应折旧入帐,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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