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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三条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三十四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和监测值班员。
  第三十六条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保证仪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三十八条 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瓦斯传感器为本质安全兼隔爆型的,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因瓦斯超限两者同时断电时,应立限加强人工检测。
  第四十条 使用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四十一条 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瓦斯警报矿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警报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进隔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须检查例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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