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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值班员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通风区(科)值班区(科)长或工程师批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定时向矿务局通风处汇报。
  第二十六条 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局(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五章 “装置”的使用、维护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时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务局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按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监护。通风部门“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在使用“装置”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警报矿灯等进行一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井下监测员必须24h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在处理邦联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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