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瓦斯矿井中设t1,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还需在各进风侧布置瓦斯传感器t2、t3和t4。
瓦斯警报点:t1为0.5%ch4,t2、t4同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0.5%ch4,t2、t3、t4同为1%ch4。
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0.5%ch4,t2、t3、t4同为〈1%ch4。
第九条 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都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第十一条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或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或防爆特殊型柴油机时,必须在机车内安设车载式瓦斯电仪,瓦斯传感器布置在机车上最容易接触瓦斯的地方,在进风的方要运输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5%或在主要回风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75%时,切断防爆特殊型机车上的电源。
第十二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传感器。
第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差压传感器。
第十四条 在瓦斯抽放泵站,传感器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1.地面抽放与井下抽放站机房内,都应在距房子顶部300m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抽放泵输入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差压、温度传感器。采用干式泵抽放时,输入管路中的瓦斯浓度低于25%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