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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t2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1%ch4。
  3.在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对t1、t2的规定与本条第2款相同,其中,t2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内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如不能实现断电,也可增设t3。
  t3瓦斯警报点:1%ch4。
  t3瓦斯断电点:1%ch4。
  t3断电范围: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3复电点:〈0.5%ch4。
  4.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瓦斯传感器,瓦斯警报、断电点为0.5%ch4。
  5.综采工作面应在采机上安设机械式瓦斯断电仪。当机组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发出声、光警信号,达到1.5%时自动切断采煤机电源。
  6.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参照上述规定由局(矿)在实施细则是明确规定。
  7.工作面进风巷或回风巷道中是否安设风速传感器,可由各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风速值的2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七条 在掘进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在高瓦斯、煤与瓦期突出矿井中、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可不设t2。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掘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2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k〈1%ch4。
  2.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回有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3.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八条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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