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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煤安字〔1995〕第562号 1995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规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第四条 各矿务局(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公司,以下简称省局)备案。
  局、矿长应保证购置“装置”所需的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装置”的装备设计,报矿各局总工程师批准,其中监控系统需报省局批准,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其他报省局备案,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检测警报断电设备的设置

  第六条 在回采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瓦斯警报点:1%ch4。
  瓦斯断电点: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在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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