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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180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现将《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95年4月30日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 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务局、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煤炭部、省(区)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矿务局局长、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 省(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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