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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考生有考试过程中未被当场发现,事后经查实的作弊行为,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五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考生有《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按照两卷及以上答案错同率标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由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制定、调整。评卷专家组在阅卷过程中甄别确定的答案雷同情形成立的考生名单,应当经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认定后报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如实记载其违规事实、情节,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可以对考生用于作弊的器材、材料及相关试卷、答题卡等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将查收的涉嫌作弊证据在《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作出记录。
  考生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上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或者已经离开考试现场,在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规情况记录表》及有关证据,经海关督考人员审查确认后,报送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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