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65号)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的通知》(署教发〔2006〕5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
《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
《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有
《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